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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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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平方装修,简欧卧室装修效果图,装修免费  【方法解析】实践中劳务分包合同是市场和法律认可的,当事人可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除提供人工以外的低值易耗材料、小型机具和辅料由劳务分包方供给。但对于包含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建材采购的“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极可能被法院和监管部门认定构成转包或违法分包,最终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

  根据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第九条第(七)种情形说明: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劳务分包单位还计取分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中一项的,则属于以劳务分包为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也就是常说的扩大劳务分包,因而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

  故对于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会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同时此条也明确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的根本差别为劳务分包单位是否计取了分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该三项费用,包含其中一项即为违法分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8日,承包人承包发包人发包的散射项目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3月1日,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承包人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合同编号:YZHZH-LW-04),约定:分包方式:扩大劳务分包(包工包料);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地下及:地下及地上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纸及招标文件所示的除甲供材料及总包方另行分包的专业分包项目外的全部二次结构、屋面工程、装修工程及工程辅助措施项目、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2016年4月20日,承包人就上述工程与分包人签订《某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DXYZ201604)并进行备案登记,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某工程装饰工程;本合同分包范围:2某3某4某住宅楼及2某地下车库2-1标段工程施工图所示二次结构装饰工程施工及相关工作内容(包含但不局限于):二次结构工程、外装修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屋面工程、脚手架、清除承包范围内遗留的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堆放处并清运出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后,又与承包人签订编号为YZHZH-LW-04《承包人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及《某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备案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是编号为YZHZH-LW-04《承包人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从双方约定的分包施工范围来看,该扩大的劳务分包合同并非单纯的劳务分包,而包括了装修施工内容,分包人并不具备装修施工资质,故双方所签上述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分包人已完成施工,涉案整体工程已于2018年1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且分包人与承包人已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了《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确定最终结算价款为26991823元,双方对此并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关于虽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所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但分包人已完成施工,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且已投入使用,承包人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后,又与分包人签订编号为YZHZH-LW-04《承包人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及《某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备案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的是编号为YZHZH-LW-04《承包人建设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从双方约定的分包施工范围来看,该扩大的劳务分包合同并非单纯的劳务分包,而包括了装修施工内容,而分包人并不具备装修施工资质,故双方所签上述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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